《稅收》過世前五年繼承免稅遺產 需合併計稅

【時報-台北電】現行遺產稅制規定,遺產免稅額為每人每件1,200萬元。不過,國稅局指出,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五年有繼承免課遺產稅的財產,則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範圍將涵蓋到當時免稅的遺產。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第16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若是已經繳納遺產稅,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財政部在1986年函釋補充註記:如果是死亡前五年繼承的「免遺產稅財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不能適用該優惠條款。 在稽徵實務上,其實我國多數遺產稅案件都是免稅情況,因為目前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外,還有各項遺產扣除額,幾乎可涵蓋大多數的案件,所以該函釋對一般民眾影響較大。 遺產扣除額包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18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另也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孫子女等)扣除額每人50萬元,若為未成年,按照成年歲數差距,每年加扣50萬元,還有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再依照歲數差距加扣50萬元。 舉例來說,A先生在2018年繼承配偶遺產1,500萬元,因為低於遺產免稅額與遺產配偶扣除額總和(1,200萬元+493萬元),因此免繳遺產稅。然而,A先生在2019年也過世了,留下了3千萬元的財產、其中有1,500萬元為2018年所繼承,則遺產總額就要以3,000萬元計算。 假設繼承人為A的成年女兒,則遺產稅課稅總額為1,627萬元(3,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適用遺產稅率10%、其稅負為162.7萬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