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紓困補貼收入免稅 成本費用仍得核實認列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財政部發布函釋,營利事業因covid-19自政府領取的補貼收入免納所得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說明,所得額的計算,如果涉有免稅所得者,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也應同時自減項排除(可直接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否則應按應稅與免稅收入比例作合理之分攤),財政部並訂定有分攤辦法。現依照財政部上面解釋令,營利事業因covid-19自政府領取的補貼收入免納所得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仍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林巨(峰)也提醒,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減免所得額,不需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包括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加倍減除,及上述自政府領取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