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專家籲NCC:勿阻礙數位轉型生路

【時報-台北電】長期關注數位匯流產業發展的財團法人廿一世紀基金會認為,NCC應就不同服務模式間的管制落差盡快修法,而非以行政解釋匆忙因應。

16日出席「花蓮縣新型態影音服務之服務屬性及規管方式」說明會的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黃銘輝表示,目前產業界創新推出的視訊機上盒服務,並未要求綁定特定的寬頻業者,即使機上盒是搭配中華電信HiNet的固網服務,收視亦無礙的話,這樣的服務就是OTT TV。

NCC如果為了將其納入現行法制規管而硬將其稱為「有線電視」,用「類有線電視」管制OTT TV,是「錯把馮京當馬涼」,希望NCC「莫徒勿近功」。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表示,就如同NCC開宗明義所闡明,主管機關在研議相關監理議題時,確應避免用舊思維限制新技術新服務之發展而扼殺了創意,更應避免阻礙產業力求數位轉型的生路。

以NCC所公布認定有線電視服務「三條件」,MOD服務即完全符合此三條件,若NCC不擬將MOD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管,就不應以舊法規框架花蓮縣新型態影音服務這類的新興服務。

台經院組長曾筱媛認為,此案或可視為業者數位轉型、服務創新的一種嘗試,不妨以開放態度樂觀其成。針對數位匯流發展趨勢所引發的新興服務認定及適法性問題,從技術革新角度,加速廣電法修法作業。

元智大學助理教授葉志良表示,新興服務衝擊既有服務並非罕有,例如網路電話(VoIP)與傳統語音電話的競爭過程,管制者不應以「避免市場遭受衝擊」作為管制目標,而應長遠觀察何以對有線電視持續高強度管制而非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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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對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義擴大解釋是否允當?該服務是否應先朝向性質較為類似的IPTV先行考量。

政大特聘教授陳憶寧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來看,有新的競爭者進入花蓮地區建設,不管是對當地消費者,或從競業競爭來看,都是一件好事,NCC應想辦法協助。雖然修改廣電三法並不容易,不過,廣電三法上面有很多規則,是NCC可以調整的,只要有心做、一定可以做得到,問題是NCC是否願意排除政治干擾。

萬國法律事務所指出,以行政解釋訂定三要件擴張認定有線電視,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對於業者在主管機關樹立明確原則前之業務行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不應處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