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烏龍爆料前中姐緋聞 周玉蔻一審判1年半
【時報-台北電】前中國小姐張淑娟遭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烏龍爆料是「晶華緋聞案」女主角,台北地方法院26日審結,合議庭認定周、蔡爆料未經合理查證,她們所言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從重依個資法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1年6月。
張淑娟今日在國民黨立委王鴻薇陪同下,將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王鴻薇說,張等待判決已久,好在判決周、蔡有罪,還了她清白。
本案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迄今判刑最重者,雖還可上訴,但未來若判刑定讞又未獲緩刑,2人就得入監服刑。另北院審理中,張淑娟向周、蔡提出2000萬元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合議庭將移送民事庭審理。
2022年九合一選舉,周玉蔻在其主持的民視節目《辣新聞》,指稱張淑娟捲入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之父蔣孝嚴1999年發生的緋聞案,蔡玉真同日在臉書發文呼應,隔天再上周的節目,與周一搭一唱談論張淑娟,指她曾與蔣孝嚴在晶華酒店發生不當關係,不實指摘張嘗試攀附權貴,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
張淑娟認為2人說法不實,嚴重損害名譽,因此提告加重誹謗及違反個資法,案經北檢偵結起訴。
北院判決指出,周、蔡於民視節目及個人臉書傳述毀損張女名譽的事,意圖散布於眾,所指摘內容不是事實。2人傳述的事僅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也不是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即非法利用張的個資,各成立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個資法,從重依違反個資法論處。
判決理由提到,周、蔡是政論性節目主持人、評論員,對時事評論針砭,可以帶動社會輿論,卻未曾向張淑娟查證。2人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進而形成「假消息張冠李戴」手段。
2人於媒體、社群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的名譽,引導其他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灣,甚至世界各地的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令張的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永遠連結,對她的名譽、個資造成難以挽救、彌補的毀損。(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賴佩璇、陳薏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