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投保五家「實支實付」來賺錢,金管會還要繼續放任「不當得利」嗎?
文:楊履威
保險作為一個契約,指的是要保人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訂定的契約,並且約定保險人要對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保險事故,負擔財物補償的責任(見《保險法》第1條),並且規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的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4條)。
在被保人可以依約請求保險給付時,必須注意一個前提,就是貫徹整部保險契約法的核心原則:不當得利的禁止。
禁止當事人透過保險的制度去獲得利益,因為保險目的是為了移轉不可抗力的風險,如果允許或默認當事人可以透過保險去獲利,那無異於鼓勵當事人促成保險事故的發生。風險避免不了才需要保險,這種當事人可以主動發生的危險,是危險上的危險,實質的雪上加霜,關於這種人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道德危險。
只有保險的補償,低於或不超過於被保人的損失,才可以避免當事人意圖發生危險,才可以使當事人對於標的負擔注意的責任,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保險法》規定有「超額保險禁止」、「保險代位權」,還有今天要談的——也是市場實務最常出現的——複保險。
如果發生意外後因為保險而「多賺」,難道不屬於「不當得利」嗎?
礙於篇幅跟集中,保險代位諒我不談,超額保險的禁止是指要保人不得和保險人訂定,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的契約,所謂保險金額,是契約約定保險人負責的最高賠償額度(《保險法》73條),保險價值則是標的物於市場的經濟價值。
如果約定的保險金額,高於市場的經濟價值,就會造成保險人的給付大於實際損失,超出的部分就是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保險法》當然要禁止。
不過因為市場的透明,跟計算的規則清楚,例如車子的折舊,房屋的實價登錄,在今天要發生超額保險的情況,不是很容易。反倒是複保險的狀況是越趨嚴重。
複保險的基礎是共同保險,指的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承保(一契約),或者是多保險人對同一標的分別承保(多契約)。而保險標的是訂約時無法確定保險價值的,在法律上稱為消極保險,例如責任保險,或是實支實付的人身保險。
複保險跟超額保險的意義不同,後者可以計算保價,所以有利得是當事人事前可知,而複保險是指,共同保險的賠償總額已經超過當事人的實質損失了,超過的部分依照《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自然是不當得利。
生了一場病,病人有投保五家「實支實付」,會發生什麼事?
在大法官釋字576解釋,認為人身保險沒有複保險的適用,然而當時的背景是因為,通說認為人身不能定價,所以自然沒有超過價值的保險,至於一個人要保多少保險,那就是契約的自由,沒有利得的可能。
然而,自從二代健保上路,以及2016年啟動的DRGs診斷關聯群(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住院支付制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把一些疾病,藉由過去數據,針對病人年齡、性別等其他相關資料統計,把每種疾病不同分類,規定有一個健保給付總額上限,超過部分無法申請健保。
因為健保保戶的個別負擔提升,以及自費醫材和醫療項目的增加,市場發現基於人身不能定價的傳統定額型保險,實在發揮不了太多經濟的作用。
從那時起,以當事人醫療收據作為損失證明的實支實付保險,即是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在保險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內給付的這類保險商品,成為國內醫療險市場的主流。
現任元大人壽董事長,知名保險法學者江朝國認為實支實付是屬於中間性保險,指雖然係人身保險,但因為其損失是可以經濟計算的數值,因此能有損失補償保險的性質,在法院的相關判決也指出,實支實付型保險,仍有複保險的適用。
然而因為釋字576號解釋的援引,加上當時保險局未對損害保險的性質,已經不同576解釋的人身保險為細究,導致大開實支實付之門,沒有限制購買數量的情況下,甚至有聽過持有超過五家保險公司實支保單的例子。
投保五家實支實付是甚麼概念?
假設某甲因疾病支出5萬,明明跟A公司申請實支就已經彌平損失5萬,但當事人卻可以向其他不要求正本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再取得20萬元。
一個醫療支出,還可以獲利,這就是目前實支實付型損失保險面臨的問題。
金管會必須主動監督,而非把責任丟給被保人的良心
縱使多家實支實付當初設定的初衷,是要處理特殊重大的醫療支出,例如免疫療法或是標靶藥物這種動輒數十萬百萬的金額,需要實支來支應,然而卻沒有考慮到上述小病多賠,換取經濟利益的情況。
人本來就貪婪,尤其面對自己繳費的保單,有這樣的漏洞可以鑽,也不能怪被保人,但主管機關應該負擔監理之責任,雖然金管會已於2019年,下達行政命令規定每人限買醫療意外實支各三張,縱或限制持有保單的總數,也沒有解決小病多賠,這種道德風險的蔓延,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實務上,保險業務員多以生活準備金的說法,銷售多實支保單,這種招攬方法本身就建築在道德危險跟破壞保險制度的精神上,也可見得因為複保險導致保險業的問題產生。例如,今年初停售而且罕見更改舊約費率的,宏泰人壽薰衣草住院醫療附約,當時還鬧得沸沸揚揚上了新聞版面,試問若不是這種利得的心態蔓延,會讓一張持有資本的保險公司甘願承擔金管會的裁處,也要大動作更改契約嗎?
從宏泰人壽的事件,已經可以看到複保險的惡向在台灣保險業界蔓延的問題,當然,你可以把這個問題推給單一公司的精算失敗,懲處嚴厲,殺雞儆猴,然而,本質的問題終究不能逃避,知道多實支且沒有監理的情況下,病小可以賠多,要怎麼去說服當事人不要不當得利?
金管會必須負起監督責任,而不是把責任丟給每個被保人良心的自我決斷,保險業作為台灣經濟的命脈,不能夠這樣放任不管。
延伸閱讀
誰摀住了彭帥的嘴:數位女性主義被噤聲,中國#metoo運動的式微?
別被考試成績綁架,父母教養孩子應該以「長期價值投資」的角度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