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失業10年靠家裡養 「3隻鍬形蟲賣5萬」被判刑6個月

社會中心/鄭餘蓉報導

劉男以「3隻5萬元」的價格出售保育類鍬形蟲,遭台北地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圖/資料照)
劉男以「3隻5萬元」的價格出售保育類鍬形蟲,遭台北地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圖/資料照)

一名劉姓男子自稱失業10年,去(2021)年以5萬元出售鍬形蟲標本以購買畫具,後經鑑定為保育類動物,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台北地院判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2021年11月20日前某日,劉男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之犯意,以帳號「Goody Law」在臉書社群「昆蟲論壇」社團張貼台灣大鍬形蟲及長角大鍬形蟲之照片而陳列,並發表「86,76上巴陵。私」。經民眾檢舉後,由警方以臉書私訊方式詢問售價,劉男以5萬元的價格出售3隻鍬形蟲標本,面交時被逮個正著。

劉男起初否認犯行,辯稱「我是在10幾年前拉拉山上巴陵撿到鍬形蟲,我沒有打算要賣,只是想知道賣價,我本來就知道對方是保七的人,只是想耍對方等語」。

但檢方認為,買賣對話紀錄顯示,劉男曾傳訊對假扮買家的警方說「3隻5萬、我需要買畫具,不然也不會賣、我其他2隻都算送了,您出多少」等語,顯然有販賣意圖,而且貼文下方也有人留言提醒此為保育類動物,所以不採信他的說法。

案經審理,判決書指出,台北地院認為,劉男僅為一己之私,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之用心,以展示、陳列產製品之行為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增加保育類野生動物滅絕之危機,對於地球物種多樣性之維繫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該。

但北院考量劉男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稱已10年沒有工作、目前由父母供給日常生活開銷所需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等,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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