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TWNIC執行長黃勝雄:數位中介法 應納管DNS提供者

【時報-台北電】《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11日舉辦首場說明會,TWNIC執行長黃勝雄表示,按照歐盟《數位服務法》規範,建議網路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網域名稱系統(DNS)解析器服務提供者,也應該納管。

由五大有線電視系統台業者合組成的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秘書長彭淑芳認為,有線寬頻業者提供連線,且絕大多數業者把訊務收集之後,再傳送到大的業者進行IP peering,絕大部份ISP業者並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條文所講述的相關記錄尤其是用戶拜訪哪一個網址,連線記錄亦未保存,不應該對提供寬頻服務的業者要求負擔保存及緊急限制移除的管束。

數位中介法明定,各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須於48小時內裁定。黃勝雄建議,若是重大緊急事件,可比照家暴保護令,限縮為4小時。

《數位中介服務法》預定納管對象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等五大類,Dcard/Meta/YouTube/Yahoo拍賣等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及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業者、中華電等電信業、凱擘及中嘉等有線電視業者,台固、速博等快速存取服務、VMWare等資訊存取服務等業者均將被納管。

NCC表示,技術上做不到的不可能要求業者,這是原則。非法內容移除,ISP業者在必要時還是會被要求在接取處進行限制連線。另外,針對使用者達230萬人以上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違反規範時,主管機關可要求提供連線業者予以斷網,NCC強調,230萬係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以4,500萬人口的1/10劃定指定線上平台,這是初估數字,可以討論或調整。(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淑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