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醫股》提告前董座二審判無罪 東洋:上訴到底

【時報-台北電】東洋 (4105) 前董事長林榮錦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殊背信罪乙案,今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罪,東洋公告將上訴到底。

台灣東洋表示,東洋於103年12月9日對林榮錦提起刑事告訴,經台灣台北地檢署於104年6月16日提起公訴,並於106年9月1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四罪,總計21年之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惟二審法院審理本案2年6個月,只開2次審理庭,僅傳1個被告方面證人,該證人,且為林榮錦晟德集團之顧問,而對於檢察官及東洋聲請傳喚之證人,完全不予理會,審理顯然草率,此一審判結果傷害台灣東洋3萬餘股東權益甚大,且為公司治理立下惡例,台灣東洋完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關於台灣東洋之困難學名藥藥品相關權益,皆為多年兢兢業業研發而來,公司投入13項困難學名藥品近14億元,台灣東洋聲請藥品鑑價,二審法院卻置之不理,並荒謬認定藥品價值尚不成熟未及1000萬元,以此作為翻轉判決之論據,足見二審法院對於醫藥產業及藥品研發缺乏合理認知。

此外,二審法院完全漠視林榮錦以非常規交易方式,安排紙上公司Inopha AG公司簽訂非法三方合約,並稱台灣東洋與J&J公司合約僅為代工合約,無須經董事會同意,忽略該違法簽訂之三方合約名稱即為License,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授權、製造及供貨合約),內容有簽約金、里程碑金、權利金等三金,且上述三金有關之研發技術等均為台灣東洋所獨立完成,絕非僅為代工合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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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定東洋從2005、2006年開始進行國際合作,但沒有公司有意願合作,只有Inopha AG公司願意與東洋合作。Inopha AG曾經在歐盟成功聲請Docetaxel的藥證,簽署上開合約後,也確實從事臨床試驗及向英、德等國進行藥證諮詢而確實具有履約能力。上述論點完全不符事實。

事實上,Inopha AG公司是林榮錦授意在東洋任職之Denis所設立,為一空殼公司,沒有員工、沒有辦公室、沒有實蹟,Inopha AG公司從未在歐盟成功申請藥證,也從未從事臨床試驗及證明有履約能力,查該Docetaxel藥證之取得為AET公司,並非Inopha AG公司,二審法院竟張冠李戴,片面採用對方毫無事實根據之論述,作出無理判決,顯然荒謬,其荒唐草率,令人痛心。

林榮錦曾擔任台灣東洋董事長兼總經理長達19年,任期中隻手遮天,違反公司治理,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將公司藥品違法授權,造成東洋重大損害,二審判決竟不顧事實作出無罪判決,東洋對於該姑息養奸之判決,完全無法接受,且該項判決完全摧毀公司治理之精神,為上市櫃公司未來發展埋下陰影,東洋為伸張司法正義,必將請求上訴,並請法院繼續對林榮錦限制出境。(編輯整理:李易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