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 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9日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他收入減項。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00,000,000元,經進一步查核,屬土地存貨之借款利息,未依規定遞延入帳,重新計算後,調減利息支出90,000,000元並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補稅。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土地列為存貨、投資性不動產或閒置資產等非供固定資產使用,向銀行借款之利息支出於實際出售前,應以遞延費用列帳而非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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