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大同股票狂賺31億 台商鄭文逸重判

台商鄭文逸組團炒作大同股票狂賺31億餘元,台北地院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重判鄭13年6月徒刑,圖為庭長江俊彥說明判決理由。(黃捷攝)
台商鄭文逸組團炒作大同股票狂賺31億餘元,台北地院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重判鄭13年6月徒刑,圖為庭長江俊彥說明判決理由。(黃捷攝)


台商鄭文逸被控組團炒作大同股票,狂賺31億餘元,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鄭否認犯行,但合議庭比對股票交易時機點、數量及金額,發現異常巧合,不採信辯詞,昨依《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處1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北院另判鄭的祕書張湘羚3年8月徒刑、炒手鄒興華4年6月徒刑、金主林振興9年10月徒刑。共謀炒股的「陸資」金主、香港龍峰公司董事長任國龍,從未入境台灣接受調查,目前遭檢方通緝,尚未被起訴,北院因此無從認定陸資介入炒股。

判決指出,大同股價長期低迷,鄭欲在2017年5月董事會改選爭取經營權,並趁勢炒股牟利,遂與任國龍等人合作,在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間營造股票活絡交易假象,讓股價從5.51元漲到14.1元,期間最高收盤價19.7元,振幅258%,炒股團隊犯罪所得共31億2385萬餘元。

鄭等人否認犯行,辯稱相關交易是在股市撮合機制下偶然發生,但合議庭比對他們各自掌控的群組帳戶,發現多次互託買賣的價格、時段相近,張數甚至完全相同,太過巧合,4人資金往來也被用於各自股票交易,具高度關聯性,認定炒股。

檢方另起訴掮客張莒華,但合議庭認為,買賣價格、數量都由鄭決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知情或有共同謀議,也未查出有朋分獲利,依罪嫌不足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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