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投保中心請求解任公司董事職務上訴事件,最高法院宣判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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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漢唐-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本公司董事職務上訴事件,最高法院宣判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陳朝水、李惠文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
4.事實發生日:107/10/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解任本公司董事二人職務,案經台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投保中心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宣示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截至公告時間為止,當事人尚未收到本案判決書,將待收到後,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