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買票又脅迫調查官 前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前桃園縣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參選桃園市首屆議員時買票,還恐嚇要包圍調查官。二審依交付賄賂罪判劉男4年徒刑,妨害公務判刑3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劉威德於民國103年參選桃園市首屆市議員,因選情激烈,為求順利當選,涉嫌帶著水果禮盒給樁腳,再請樁腳帶路,逐戶拜訪選民並致贈水果禮盒,再透過樁腳製作的名冊,以一票新台幣1000元買票。

法務部調查局介入調查,103年11月27日在競選總部拘提劉威德;劉男在桃園市調查處製作筆錄時,還以客語恫稱調查官:「馬上叫人家給你圍起來」、「最少1000個人來包圍你」。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劉威德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脅迫,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劉威德否認犯罪。二審認定劉威德犯罪事證明確,依交付賄賂罪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妨害公務部分,維持原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劉威德上訴最高法院主張,檢察官並未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是由被告上訴二審,依「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法院不應針對選罷法部分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的刑度。

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情節較一審為重,並認定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因此撤銷改判,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並無違背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劉威德上訴無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妨害公務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劉威德仍提起上訴,顯為法律所不准許,一併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