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威擬辦理私募普通股不超過67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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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海德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
(2).未來洽定之應募人,以能充實公司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而有利於公司未來營運及提升競爭優勢者為選擇之依據。
(A)應募人如為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a)選擇方式與目的:選擇對本公司營運孰悉之董事藉以強化董事持股成數,有助經營權行使。
(b)109年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可能為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及與公司關係如下:
   可能應募人姓名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黃(方方土)芳           本公司董事長
   游賜傑                 本公司總經理
   周汶忠                 本公司董事
(B)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a)選擇方式與目的:選擇有助於本公司提升技術、產品開發、擴大市場或強化客戶關係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借其經驗、技術、知識或通路,提升本公司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b)必要性:為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擴大公司營運規模,為本公司長期發展有其必要性。
(c)預計效益: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擴展市場產品線以提高營運績效強化公司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670萬股之額度內募集發行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670萬股之普通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規劃需求及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辦理,且實際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若採分次發行,其各次資金用途皆同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預計可使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發行成本等,私募可達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與確定性,有助公司未來的營運發展,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情形訂定之。
11.參考價格: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惟實際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宜及其他未盡事宜,如遇法令變更、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