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實務判決評析會 座無虛席

第一屆第二次「海商法實務判決評析會」,與會包括,臺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饒瑞正〈前排右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前排右三〉及非訟程序委員會王銘勇律師〈前排右四〉、台北民事庭法官林欣苑〈前排右一〉、寬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國傑〈前排右五〉。(圖:臺灣海商法學會提供)
第一屆第二次「海商法實務判決評析會」,與會包括,臺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饒瑞正〈前排右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前排右三〉及非訟程序委員會王銘勇律師〈前排右四〉、台北民事庭法官林欣苑〈前排右一〉、寬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國傑〈前排右五〉。(圖:臺灣海商法學會提供)

▲第一屆第二次「海商法實務判決評析會」,與會包括,臺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饒瑞正〈前排右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前排右三〉及非訟程序委員會王銘勇律師〈前排右四〉、台北民事庭法官林欣苑〈前排右一〉、寬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國傑〈前排右五〉。(圖:臺灣海商法學會提供)

臺灣海商法學會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上週在律師公會召開第一屆第二次「海商法實務判決評析會」,與會包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臺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饒瑞正、以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非訟程序委員會暨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王銘勇主任委員及顧問律師、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林欣苑、寬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國傑,另外,來賓計有交通部航港局、英國大英互保協會〈UK P&I Club〉在台代理台灣運保公司(TTIS)與沛華集團、海攬公會、中華民國貨櫃協會及海商訴訟律師、航運公司、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等實務操作人員參加,座無虛席。

本次會議針對運送人運送契約類型(包括件貨運送及傭船契約),是否均得主張單位責任限責進行討論,包括是否因託運人事先宣告貨物價值而無法主張? 以及與海商法第六十二條適航性義務跟六十九條免責權間之適用關係為何?另外運送人可否於其載貨證券背面約明比法律規定之單位責任限責更低之賠償額度?其約定是否有效?遲延交付,可否主張單位責任限責?以及責任限責之損失如何計算?較受矚目的是針對大法庭所作之一○八年台上字第九八○號民事裁定,與會參加來賓與與談人們也都進行了熱烈討論,該裁定肯認了載貨證券之背面條款之責任限額規定;對於日後航運實務會有重大影響。

該會秘書長王堉苓博士表示,本次適逢交通部於二○二○年八月十九日預告「海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海商法已適用了近二十多年均無再修改;恐已跟國際公約無法接軌;為此臺灣海商法學會發揮學術研究精神,藉由歷次舉辦研討會持續針對海商法實務爭議關注,以便凝聚社會大眾意見共識,以期提供朝野就修法與航運實務風險管理之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