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詐騙猖獗 金管會急發三示警!一分鐘看懂台灣金管會如何看待虛擬貨幣

近期台灣運用區塊鏈、虛擬資產作為噱頭來吸金的詐騙案件頻傳,六月中旬,立法委員高虹安與台北市議員鍾沛君,甚至還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和受騙被害人一同揭露詐騙分子慣用的科技話術及詐騙手法,希望不要再有投資人掉進虛擬貨幣陷阱之中。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天也再度發布新聞稿,透過三大示警,提醒社會大眾注意虛擬資產相關風險:

一、 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社會大眾從事相關交易前,應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務必審慎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 虛擬資產非屬貨幣,對於當事人藉著虛擬資產,從事涉及刑法、銀行法等有關詐欺、違法吸金等法令的相關行為,如有涉及刑法、銀行法等有關詐欺、違法吸金等相關法令,皆屬於刑事犯罪。

另外,若虛擬資產如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但發行人未依照相關規定,在國內對非特定人從事募集、發行或提供買賣、交易等服務,就有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必須負起相關刑事責任。

三、 至於個案情況是否涉及刑法、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責任,會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行為事實來處理。

事實上,早在2013年,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就走進了金管會眼中,當時金管會還與央行共同發布新聞稿,強調比特幣並非貨幣,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請消費者務必注意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衍生之相關風險。

不過後來隨著虛擬貨幣發展蓬勃,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的態度漸漸發生了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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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成功!虛擬貨幣更名為「虛擬通貨」

2018年8月,時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金管會已與央行達成共識,統一將虛擬貨幣更名為「虛擬通貨」。

與此同時,根據中時電子報,顧立雄指出,不希望平台業者使用現金進行交易,並希望能加強盡職調查(EDD),未來會要求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及平台使用者與銀行展開合作,但凡涉及法幣的交易,都必須嚴格落實「實名制」,從而避免可疑交易。

金管會擔任主管機關

繼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中央銀行不適合作為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之後,2018年10月,顧立雄首度表態,若確定虛擬通貨屬於洗錢防制第五條規定的「非金融相關事業」,並確定要納管虛擬通貨交易平台,金管會可擔任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

納管涉及有價證券的ICO

金管會曾在2017年12月以及2018年6月,兩度發布新聞稿,提醒大眾有關投資比特幣等虛擬商品,以及涉及首次代幣發行(ICO)等募資行為的相關風險。

而針對ICO是否需要納管,顧立雄於2018年10月22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表示,如ICO涉及有價證券募資、股權與發行,金管會就會要求依《證交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顧立雄也承諾將在2019年6月前制定相關規範,讓業者有法可循。

此後顧立雄也在出席金管會新春記者會時重申,金管會將納管涉及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的ICO,即證券型的虛擬通貨STO(Security Token Offer)。

推出STO監管框架

繼召開公聽會徵集各界對於STO進入沙盒實驗的意見後,2019年6月,STO監管框架出爐,金管會除規定STO之認購及買賣應採取實名制,並限定需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台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之外,還表示將對STO採分級監理規範,以募資金額3000萬元為限額。

超過3000萬以上,就必須先進入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將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規模3000萬以下的STO募資案,其募資對象必須為「專業投資人」,並規定每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投資金額門檻為30萬元台幣。

此外,金管會也表明授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虛擬通貨交易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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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STO法規框架一出,各界褒貶不一,許多業者紛紛隔空喊話,期望監管單位能針對募資對象、募資金額等限制做調整。

新主委上任後有意放寬STO法規?

現任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於今年5月上任,外界紛紛對於黃天牧的下一步給予高度關注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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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黃天牧便在出席《區塊鏈應用法律高峰論壇》時承諾,金管會將在STO法規試行一年、累積經驗後,在既有基礎之上做「滾動式的修正」。

日前黃天牧亦在記者會上回應《幣特財經》提問時表示,過去他曾接收到不少業者對於STO法規的建議,認為STO法規上路不到一年,在資本額、資格部分確實還有調整空間,未來待他與虛擬通貨業者進行溝通後,將會決定是否要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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