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嘉:臺北地院民事一審判決黃秋永擔任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402)毅嘉-公告投保中心對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提起董事解任民事訴訟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字第21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提起董事解任民事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結果為黃秋永擔任本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本判決係屬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得依法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