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特董事會決議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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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杭特-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7/10/18
2.公司名稱: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惟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受讓人範圍:
1、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職員工。
2、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第九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依公司法167-3條規定,視需要訂定限制員工轉讓期間。但因離職、繼承及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同意不在此限。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惟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