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偷拍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皆責無旁貸

文/邱曉華

據報載,涉嫌臺北市內湖區星巴克廁所偷拍案的王姓男子嫌犯,警方在其住處搜到六部筆記型電腦等多種數位儲存檔案設備,其中找到的記憶卡內存檔約七千多張照片,被害人數眾多。警方根據記憶卡以偷拍狼住家為中心延伸比對,發現偷拍地點不只知名的多家星巴克咖啡廳,還有臺北市各地區百貨公司、賣場、餐廳、汽車旅館,甚至存有淋浴影像、性交易畫面,不排除健身房也淪陷。該名男子經警方拘提到案後,最後由法官准以新臺幣4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七月間臺北市信義區某百貨公司商場也有一件珠寶專櫃「櫃哥」如廁時驚見遭人從門板持手機偷拍案件,法院判處被告拘役40日。近年來由於手機、攝錄設備、遠端操控等科技發展迅速,手機附加的拍照與攝影功能尤其簡易方便,有心人士隨手得以使用,以致偷拍事件層出不窮,前國發會邱姓副主委也因手機拍照風波而請辭!其實不止我國,南韓社會的偷拍和散布被害人裸照的情形更是嚴重,以至今年六月間有超過2萬名南韓女性走上首爾街頭抗議,更有40萬人上青瓦台連署請願,表達對於警方長期執法不利、法院輕判的不滿,要求政府正視打擊偷拍犯罪,成為南韓史上最大規模女權示威運動。

就法律面而論,目前針對偷拍案件的刑責大多以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論處,該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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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明示「非公開」活動,屬於刑法保障的對象,享有不受非法刺探、監視之權利,而活動是否屬於「非公開」性質,則依當時客觀情形加以判斷,舉凡私人間電話通訊 、如廁、淋浴、更衣等均屬之。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也就是缺乏行為正當性,若有正當理由則可能不違法,例如屢受他人電話恐嚇而私下於自己電話加裝錄音設備。 刑度上最高是三年徒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被告若坦承犯行,多以拘役或易科罰金之刑度判決。

現今社會的犯罪型態正在改變,偷拍狼日益猖獗,建議女性必須養成防備針孔攝影機的習慣,爬樓梯或搭乘手扶梯時最好拿提包擋住短裙下襬、避免走光,進入公廁或更衣間等地點後必須先提高警覺,確認沒有隱藏式鏡頭再進行如廁更衣等私密行為。

為了杜絕偷拍散佈歪風,之前某些女姓立委們甚至提出立案,草案內容明定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最重可判處3年徒刑,並科罰金15萬元,如有報復意圖者,得處3年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20萬元。若影片已危及被害人生命財產,得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30萬元;也就是針對亂拍、亂拿他人私密影片予以散布者,若涉及恐嚇威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遠比美國麻州針對偷拍案被告最高判處2.5年徒刑、罰金換算約新臺幣1萬5000元來得更為嚴峻!立委們的良善美意固值肯定,但在立法技術上是否需要另立特別法?或直接修正增訂刑法相關規定?諸多細節皆影響立法時程的進行而無法立竿見影。其實攸關民生福祉之事,不止立法、司法機關具有權責,行政機關更是責無旁貸,畢竟單靠人民注意自身安危的效果有限,針對百貨、商場、健身房、泳池等公共場所的廁所、更衣室、淋浴間等私密空間,建議不妨從行政檢查方面加強,由主管機關定期派員實施安檢,同時課以相關業者注意私密空間有無遭到架設偷拍儀器的義務,以期確實保障人民從事隱私活動之權利。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