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日 期:2020年03月30日

公司名稱:大同 (2371)

主 旨: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更正:9.其他應敘明事項)

發言人:彭文傑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97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今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109年3月23日發文),檢附欣同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109年3月12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請求聲明

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以新台幣1000萬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案訴訟確定、

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

1. 禁止林郭文?召集自109年3月份起之董事會。

2. 禁止林郭文?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

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

3. 禁止大同公司依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

(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召集109年度

股東常會。

二、請准予選任3位人士暫任大同公司臨時管理人:

1. 代行大同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2. 並由該3位臨時管理人召開相對人大同公司109年度3月份起之董事會,作成

廣告

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

董事會決議;

3. 並即刻依法定程序召集大同公司109年度股東常會,俾改選下屆董事及

獨立董事。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a.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因管轄錯誤裁定移送台北地院受理,因未釋明聲請

之必要性,與規定之要件不符,已經台北地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全字第66號

裁定駁回聲請。本次重提聲請,所述事由相同,仍不具急迫性與必要性。

b.該股東與其他股東於去年八月支持聯署羅得投資(股)等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

股東會,藉以彰顯其股東權,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該件申請案之連署股東資料已

由羅得提交經濟部在卷可查。

c.大同為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幣1000萬元擔保金,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