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訂TDR定位 勿漠視罪刑法定

「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第一場與談分享,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右起)、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林國全、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及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出席與會。圖/顏謙隆
「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第一場與談分享,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右起)、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林國全、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及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出席與會。圖/顏謙隆

臺灣存託憑證(TDR)適用證券交易法與否爭議,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以「臺灣存託憑證與證券交易法間的千絲萬縷」為題,他指出,TDR在證交法上地位可依證交法第六條第一項,關鍵問題在於,主管機關是否已循正當法律程序將TDR核定為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此外,也有漠視「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呼籲主管機關應明訂有價證券。

戴銘昇在會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是「國內」有價證券,國內第一檔臺灣存託憑證「福雷電TDR」於民國87年發行,因此主管機關在76年9月12日發布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不可能預先將TDR納入,且該900號公告適用前提是「外國」有價證券,因此,臺灣存託憑證尚未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他進一步表示,臺灣存託憑證(TDR)尚未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就不能用證券交易法處罰,但法院卻「用盡洪荒之力」以各種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解釋成已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漠視「罪刑法定主義」。

外國公司股票要來臺募集發行,並非用原股直接發行交易,而是由銀行或信託公司所發行的可轉讓憑證,通常表彰存放於外國保管銀行的外國公司標的股票,即稱為「存託憑證」。

戴銘昇外國為例,現行大多數國家不允許外國有價證券直接在本國交易,美國1927年第一檔ADR「Selfridges Stores」發行,除了因當時維持至今的監理政策,基於投資人保護,法律明訂要換成替代憑證才能發行。此外,美國與日本皆在法律位階明確列舉存託憑證是有價證券,因此沒有爭議問題。

廣告

而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首檔臺灣存託憑證民國87年1月8日發行,戴銘昇表示,87~97年間交易冷清,後來政府大力推動TDR,交易開始熱絡,有人氣就有違法機會,因而法律漏洞開始浮現,各界發現TDR未曾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官方為此回溯至民國76年900號函釋,且堅稱76年已核定。

戴銘昇直指,「這是相當好笑的論點,900號函釋等同於一則遇見未來的函釋」,認為900號函無法作為臺灣存託憑證已被主管機關行使核定權的依據。

戴銘昇指出,根據民國76年900號公告適用前提是「TDR必須是外國有價證券」,而事實上民國99年「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在第二章標題寫明「募集與發行國內有價證券」,第二節為「存託憑證」,等同於將TDR定調為本國有價證券,甚至金管會可能沒發現已經將TDR定位了。

針對目前TDR在法律規範現況,戴銘昇指出,必須法院願意出面否定主管機關,政府才會願意去推動修法,另外較簡單的作法是再進行一次「核定」,不過主管機關也擔心,若現在核定等於承認以前沒有核定過,過去定讞的案件恐浮現爭議。

更多工商時報報導
斷鏈+疫情 Q3全球貿易量萎縮
新唐調漲MCU 明年Q1不看淡
PCB廠創新局 攻半導體測試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