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副市長收賄判10年定讞 法官斥「不懂避嫌」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右)涉嫌收受建商賄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許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右)涉嫌收受建商賄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許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日前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被控收賄、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去年最高法院將他依貪汙罪將判刑10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他坦承收錢及名錶,遭法官當庭訓斥:「身為副巿長卻不懂避嫌。」

據中央社報導,許志堅被控九年前擔任新北市副市長,並利用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主導都更案,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判決指出,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4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許志堅日前聲請再審,否認涉犯貪汙罪,他坦承有收下名錶及金條,法官斥責他身為副巿長,卻不懂避嫌,不該收下這些東西,這是犯罪,至於准許再審與否將由合議庭另行評議。依再審新制度,聲請再審者法官原則上應開庭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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