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浪浪7事項要注意 律師舉例恐遭告「侵占」

▲ (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台北市 / 黃育仁 綜合報導

應該有很多奴才看到路上的浪浪,想要帶回家養,或者協助送養,不過在送養之前可能有些問題要先確認清楚,避免好心想幫忙還遇到法律問題,律師顏紘頤今(10)日在臉書分享自己遇到的案例,他提醒「浪浪不一定就是無主,必須要先確認避免遭告侵占罪」。

救援浪浪須知! 顏紘頤分享民眾被告案例

顏紘頤長期關注動保議題,他在臉書「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上,提到自己遇到的一個案例,台南一名W小姐看到一隻繫有項圈的貓咪骨瘦如柴在街邊徘徊,於是在網路上PO文問有沒有人走失貓咪,PO了好幾天都沒有回應,W小姐怕貓咪會餓死,經詢問附近住戶,得知那是被棄養的貓咪,於是在三天後把貓咪帶回家,並幫牠找了一個好人家送養出去。

顏紘頤說,沒想到過了一段時間,有人私訊她說,那隻貓咪是他家走失的貓,希望能跟她約見面,但W小姐看對方FB帳號是男生,W小姐擔心私下見面會有危險,而且對方除了提供2張照片外沒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貓咪是他的,於是拒絕跟他見面,沒想到對方幾次約見面不成後就到警察局對W小姐提起侵占罪告訴。顏紘頤表示:「W小姐只好委任我當辯護人幫她辯護,雖然我認為這案子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但W小姐仍因為官司壓力而擔心受怕、困擾不已」。

顏紘頤分享一些浪浪救援時應該具備的法律觀念,以便保護貓狗時也能保護自己,他共列出7點提醒民眾注意。

顏紘頤所提注意事項

1.流浪動物(貓狗)不一定是無主,有可能是走失的有主動物(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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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雖然動保法對動物尤其是貓狗有特別保護規定,但貓狗在法律體系上仍舊屬於民法上的「物」,所以除非有主貓狗的所有權人拋棄貓狗的所有權,否則這些貓狗就是所有權人的財產,不會因為被拾獲就變成拾獲人的。

3.民法貓狗所有權的取得不以是否打晶片為判定要件,所以沒打晶片仍有可能是有主貓狗。

4.雖然刑法侵占罪的告訴人是看民法上的所有權人是誰而非晶片上飼主登記人是誰,但(很重要!!!!)打晶片是很重要的證據,有推定所有權人是誰的效果,如果沒打晶片,有時會很難證明你是貓狗的所有權人。

5..除非貓狗被沒入,否則動保法的規定不會去改變民法上所有權的歸屬狀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17號簡易民事判決參照)。

6.依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再依民法第805條,所有權人可以在6個月內來認領,超過6個月後,依民法第807條,就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就安全的作法是等6個月後再送養,但實務上不可能等那麼久,奶貓都變胖貓了,所以動保法有需要針對這個狀況做些修正,以保護貓狗以及拾獲愛心民眾的(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安全。

7.撿到動物,一定要先上網協尋(留書面記錄當證據)並依民法第803條通報動保處(自治機關)或警察局,並掃描是否有植入晶片與寵登,如果有要盡快通知飼主,以免被認為有侵占他人之物的故意,一片善心變成侵占罪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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