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拍板 企業捐贈運動事業175%可抵稅
運動部預計9月9日掛牌成立,行政院會22日將拍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規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並將現行營利事業捐贈重點職業運動抵稅比例自150%提高至175%,以提升企業捐贈誘因。
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說明,新的運動部將推動全民運動、運動產業、競技運動選手精進、運動外交等四大重點業務,未來也將籌組行政法人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此次修法擬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明定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利用國家力量讓運動產業更發達,引入資金活水。
史哲表示,未來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有了國發基金資金挹注後,將具有投資運動產業的機制,使其如虎添翼,除了積極輔導、研發、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手上也能對接國發基金,進一步引資點火。
至於額度和產業範疇,史哲說明,將由國發會與運動部協商,如文化部與國發會協商,才有100億元資金投入文創產業。
為激勵企業捐贈運動產業,修正草案擬調高抵稅上限,明定營利事業捐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史哲表示,現行《運產條例》規定減除比例為150%,自2021年下半年修正實施以來,2022年受理捐贈金額2.7億元,2023年達9.9億元,2024年增至11.6億元,顯示誘因確實有在發酵。
未來推廣全民運動將是運動部核心重點之一,史哲觀察,體育署長期舉辦「體育推手獎」,用以表彰捐贈體育的營利事業,統計發現其捐贈給全民運動的金額比例約僅1%~2%,其他部分都是捐給體育團體、職業運動,落實在基層社區型的全民運動比較少,「沒有人要捐贈給社區、地方型的賽事」。
因此,考量現行《運產條例》明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培養運動員、購買運動賽事門票等可認列為《所得稅法》之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修正草案將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的賽事也可認列,以推廣全民運動。
史哲說明,現行條文著墨於支持體育協會、運動器材、運動員、捐贈票券給學校等可免稅,還是傳統體育的概念,修法後將鼓勵企業支持競技運動全民化,把餅做大,希望各式各樣地方的協會、企業都能舉辦地區型或社區型的全民運動賽事,盼在稅制上支持全民運動發展。
史哲直言,過去的政策將資源都引導到協會、職業運動去了,過去公股行庫支持路跑活動等,基本上沒有任何抵稅措施,但未來推廣全民運動總不可能所有經費都來自政府,也希望健全社區、地方型賽事與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希望在政策上將資源引導到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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