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麥寮燃煤1號機匆促延役 監院促檢討改善
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去年延役引起居民抗爭,監察委員10日表示,台電去年在「麥寮燃煤1號機」合約到期前1個月內,匆促完成延役修約,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延役理由也未符事實,引發當地居民抗爭,經濟部與台電應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認為,煤電廠燃生煤排放的污染物種類繁多,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重金屬等。成為嚴重空污源之一。台電基於環境淨零要求,於2024年4月30日前,仍堅持採購電力以燃氣機組為原則,並未同意燃煤發電之「麥寮1號機」延役。然而,竟於「麥寮燃煤1號機」2024年5月30合約到期前1個月內,匆促完成麥寮1號機之延役修約,除立場前後不一,也引發當地居民極大不滿與抗爭,認為這是政府黑箱作業。
監察委員指出,過程中,台電未在麥寮電廠請求前補足短發「麥寮1號機」電量前,即主動先行辦理「麥寮IPP 請求購足許可證減量短發度數適法性」研議會議,並於研議中建議由麥寮電廠提出補足麥寮1號機因不可抗力短發度數之修約請求,且於事後該電廠提出請求,未與居民溝通,匆匆10天即完成修約程序,整體作業不合程序且倉促混亂,顯有未當。
監察委員說明,全國整體電源開發規劃皆須依經濟部公布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為準據,依據2022年之資源供需報告規劃麥寮1號機應於2024年5月31日除役,然經濟部竟稱「麥寮1號機」應於是日停機,若繼續燃煤發電,需由台電本權責辦理。台電於2024年5月29日合約終止日前,私下與麥寮電廠以換約方式延役至2025年12月31日。
監察委員認為,任何修正電力供應規劃應屬經濟部權責,然此次延役,經濟部卻推託,僅認係屬雙方私契約關係,經濟部除未評估政府未依政策承諾將應除役燃煤機組繼續發電所產生之爭議外,亦未評估延役之妥適性,確有不當。
監察委員表示,經濟部於2017年已見證麥寮電廠與雲林縣政府簽署2025年完成3組燃煤機組轉換為燃天然氣發電機組設置及運轉之備忘錄,故於「麥寮1號機」合約到期前,若欲繼續燃煤發電前,經濟部即應與地區居民溝通延役之必要性,以取得民眾諒解,竟卸責麥寮1號機延役係屬補發電量,應由麥寮電廠善盡與地方溝通義務,亦有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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