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海外基金領700萬利息 本金虧400萬 所得能互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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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潔西卡.周

【案例】

陳董2022年在銀行申購海外債券型基金新台幣1億元,年度債券配息入帳約700萬元,但因為有其他資金需求,把這檔基金賣掉後,帳上「已實現損失」達400萬元;2023年3月銀行寄給他「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細表」顯示陳董2022年應申報海外所得高達700萬元,陳董以為資料有誤連忙跑到銀行詢問專員,並對專員表示:「我的債券利息賺700萬元,但本金虧400萬元,兩相互抵後,海外所得應該只需要申報300萬元,你們是不是本金虧損資料漏了計算?」

【解答】

要解答陳董的疑惑之前,首先應先清楚定義海外所得核課的範圍,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以陳董的案例來看,他申購的基金不論是資本利得或是利息所得都應列入海外所得申報範圍內。但問題來了,陳董說:「本金有賺錢納入海外所得申報範圍內當然可以接受,但是本金虧損為何不能抵扣海外所得的利息收入?」

其實陳董對海外所得的計算類型有點誤會了 ! 個人海外所得之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十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十大類型的所得並不能互抵,陳董的債券基金配息收入屬於海外所得課稅的類型(四)利息所得;投資的本金虧損應併入類型(七)財產交易所得,僅可與當年度其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假若陳董2022年有其他海外基金投資本金實現獲利,就可以與400萬的資本利損相互抵掉,但陳董的400萬資本利損不能與700萬的利息所得互抵,只能算作當年度沒有(七)財產交易所得的需申報項。

同理可推論,假設陳董當年度也有海外租金收入,就符合(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的申報項目,即使(七)財產交易所得有損失,兩者也不能互抵。因此掌握海外各項所得報稅技巧就是『分開計算,單項盈虧互抵,合併申報』三大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