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DSA與DMA的啟發

數位發展部於8月27日上路,目標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也就是因應數位時代的主要部門,理所當然國內各界對於數位發展部都有很高的期許,但知易行難,政府推動經濟數位轉型確實不容易,歐盟處境與台灣較接近,並非數位經濟強權,其從法規制度面著手思維值得參考。

2022年7月初歐盟議會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預計明後年將會陸續施行,將會是《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之後影響層面最大的數位法規。

DSA與DMA源於歐盟20年前提出的《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修正法案的檢討,當前日新月異的新興數位經濟時代,包括搜尋引擎、社群網路、影音串流、雲端服務等「線上中介」(online intermediary)產業的破壞創新,加上壟斷性日增的世界級數位平台爭端頻出,例如近期國內新聞業對於Google、臉書應要分潤的討論,或者是被稱之為「蘋果稅」、「Google稅」的App Store與Google Play抽取高額費用。

此外,在資料存取及流動、壟斷性、消費者權益、演算法、非法內容和虛假信息等都是各國主管機關頭痛的課題,舊有規範明顯已經不合時宜,因此提出全新兩大法案,簡單來說,DSA是管理所有線上中介企業,而DMA又特別針對其中的科技巨頭,並且DSA與DMA清楚界定數位企業的責任與權益,訂定嚴格的罰則,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有權拆分業務或停止業務,可說是歐盟因應數位經濟最重要對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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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並不只是有GDPR、DSA與DMA,過去十年通過的數位經濟相關修法或法案相當多,例如《網路和資訊系統安全指令》、《歐盟網路安全法》、《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開放資料與公部門資訊指令》等,且未來還有資料法(Data Law)、人工智慧(AI)等重要的新法規正在形成中,是全面性且前瞻性的法律大工程,借鑒歐盟從制訂整體數位市場標準面著手,期盼數發部能站在數位經濟的角度,制訂適合台灣、前瞻性且能與國際接軌的數位新標準,為台灣加速數位轉型提供清楚的指引。

其次,DSA與DMA已將矛頭指向大型平台,當然這些富可敵國且網羅全球最聰明人才的科技巨頭也不是省油的燈,雙方角力後的結果將會左右未來全球數位經濟的發展,台灣也不用強出頭,只要能跟上歐盟的作法,就能事半功倍。

最後,科技創新的速度遠超出我們預期,數位經濟的破壞創新仍在進行中,包括區塊鏈、AI、web3、元宇宙等仍在想像中的概念或創新經濟模式也還在形成中,沒人可以肯定十年後數位經濟的樣貌,數位發展部成立讓數位政策有主軸,台灣才能更好面對未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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