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高院更一審台新金獲勝 「財部應支持台新取得經營權」

台新金 (2887-TW) 控告財政部要求返還彰銀 (2801-TW) 經營權民事訴訟,高等法院更一審今 (21) 日宣判,判決財政部必須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與二審相同見解相同。

對於高院更一審判決,財政部表示予以尊重,同時也強調一定會上訴,目前正在了解高院判決主文意旨,包括契約關係性質,是否有永久支持等義務,下午將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

台新金 2014 年 11 月改選痛失彰銀經營權,為此怒告財政部違約,要求返還經營權,台北地院合議庭 2016 年 4 月一審判決雙方契約關係存在,但財政部憑股權實力取得經營權並未違約,財政部得以續掌彰銀。

台新金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在 2017 年彰銀改選前夕進行二審宣判指出,雙方契約關係存在,且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金扳回一城,財政部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去 (2019) 年 5 月發回高院更審,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財政部支持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的時間是否超過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認為二審判決並非沒有探求空間等理由,因此廢棄二審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