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常董資格爭議 金管會:未要求須是自然人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020年6月23日電)台新金質疑彰化銀行選出常務董事代表,不符合自然人董事規定,金管會銀行局今天針對法規作出明確解釋,且強調根據法規規定,常董並未要求必須是自然人。

彰化銀行19日舉行股東會改選,緊接召開董事會選出3名常務董事,然而彰銀與台新金對於常董名單各自解釋。台新金認為彰銀選出的常務董事,應符合專業董事且具備自然人資格,彰銀則堅持法人董事也屬專業董事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今天表示,首先,就通案法令來看,法規並未要求常務董事須為專業自然人董事;另外,就個案來看,彰銀常務董事是否合規,仍須進行實質審查。

童政彰表示,就立法架構來看,金管會於2018年10年12日修訂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的架構,其中,第1項及第2項是規範專業董事(常務董事)資格及人數,至於在第3項,才有明確規範自然人董事資格及人數。

第一,先從準則第9條第2項來看,是在說明「專業董事」的調整,規定銀行有設常董會,應有3席以上常董,必須具備專業董事資格,並非表示常務董事,必須均為自然人董事。

換句話說,像彰銀資產規模上兆元的銀行,常董只要有3人以上,且具備銀行工作經驗等專業資格條件即可,不一定要「自然人」,「法人」代表也可以。

第二,至於自然人董事人數,從準則第9條第3項來看,明確規範是指銀行「所有董事」中的自然人董事的比率,而「非單指常務董事」。換句話說,這項法規並未要求金融機構的常務董事會成員,都必須為自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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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政彰以彰銀為例說明,金管會要看的是,總席次9席董事中,彰銀的自然人專業董事必須設有4席以上,且自然人專業董事,也必須具備準則規定的專業資格,例如具備曾在銀行工作5年以上經驗,並曾擔任總行副理以上或同職務等。

按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9條,金管會規定資產逾新台幣1兆元以上的銀行,若有5席董事,就應有3席專業董事,每增3席董事,就要再加1席專業董事,若有設常務董事者,應有3人以上是專業董事。

其中,法規中針對專業資格,也明確指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包括第一,銀行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第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任薦任8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第三,銀行工作經驗3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優良者。第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