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遭罰144萬!3巨頭全降薪 董事長罰120萬

金管會今(2日)公告,康和證券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之經營,對該公司核處144萬罰鍰,並對董事長開罰120萬元,調降月薪20%,為期6個月,而總經理、法令遵循部副總也被降薪,為期6個月、3個月。

金管會說明4點缺失如下:

(一)該公司處理涉及負責人被檢舉案之程序,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包括:稽核室出具涉及鄭員被檢舉案之調查報告,先經鄭員簽核再送獨立董事;檢舉案調查報告僅列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報告事項,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審計委員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於議案中發言,有影響獨立董事獨立判斷之虞;董事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參與討論及表決。

(二)非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成員例行性列席會議,且未於討論及表決時離席,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三)康和證券在內部未有對人員涉訟之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以公司資金為鄭員代墊保釋金:檢調機關110年○月搜索康和證券及約談鄭員,在公司內部未有對人員涉訟之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邱員接獲鄭員來電,未經合理查證涉案原因,僅口頭諮詢部門主管意見後,即指示其秘書簽呈臨時借款單調撥公司資金;另丁員於邱員向其口頭諮詢為鄭員代墊保釋金事宜時,僅提供鄭員自聘之外部律師意見,未再提供妥適專業意見。

(四)其他缺失事項:與客戶承作自訂槓桿股權選擇權未充分揭露交易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調整客戶作業處理費率,未送權責主管准駁;客戶對帳單寄送內部業務人員電郵信箱等作業面缺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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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該公司核處警告及新臺幣144萬元罰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康和證券對鄭員、邱員及丁員調降月薪20%,分別為期6個月、6個月及3個月。

此外,前述有關檢舉案調查報告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及董事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參與討論及表決之違規事實部分,對行為之負責人鄭員處1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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