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經營權爭議落幕後,公股銀行的考驗才開始

台新金與財政部8月10日發表共同聲明,台新金向最高法院撤回對財政部確認彰銀契約關係存在的訴訟,讓長達17年的台新彰銀案終於和平落幕。台新彰銀案畫下句點,代表長期以來的公股金融機構公民營之爭也就此落幕,包括完全國營化的台灣金控、土地銀行和中國輸出入銀行,以及民營化但被稱為泛公股的兆豐金、合庫金、華南金、第一金、台企銀和彰銀,九家公股金融機構都由公股穩掌經營權。

財政部順利達成多年前立院決議「捍衛公股權益」的要求,但未來如何在穩掌股權和經營權下,讓公股金融機構的績效和公司治理更上一層樓,除了對得起公股股東,更要對得起一般股東、「捍衛所有股東權益」,更是財政部的當務之急。

姑且先不論泛公股金融機構過去所謂「民營化」是不是只做半套、徒具形式,九家公股金融機構中至少有過半上市櫃,代表這些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效不僅是要對大老闆財政部交代,更要對民股股東、外資股東、一般小股東及員工負責。

但在實務上,公股首先要對大眾釐清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公股的經營政策方針,究竟是以政府政策為依歸,還是以公司利益為重。公股金融機構的董事會,代表的是上層的旨意,還是為了替股東謀取福利。

就台灣金和土地銀行來說,因為是百分之百公營,配合政策無可厚非。可是在已上市櫃的泛公股金融機構中,某些配合政策而行的放款,例如過去的國艦國造、現在的離岸風電等,又或者是進場護盤買股票,當銀行的專業評估如果和政策相左,甚至有害公股之外其他股東權益時,應該如何處理,財政部有必要建立更清楚且公開的機制向外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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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公股互相交叉持股的問題,例如這次台新金釋出彰銀股權,其中多數由公股金融機構承接,以官方立場來看,確實達成行政院所說「不讓彰銀落入其他人手中」的目標,可是對於奉命接手股權的其他公股金融機構來說,這樣的投資是好是壞,恐怕得有更能說服法人和股市投資人的理由。

相互持股的另一個問題,即是董事會成員很多來自其他公股金控,先前金管會祭出金控的聯姻條款,要求夫妻如在不同金控董事會任職,其中一方必須辭任,但金管會的但書則把公股派任的董事排除在外,這些雙標的作法,難保未來不會成為公司治理的漏洞。

更不用說財政部定期召開的公股行庫會議,常下達一些政策指令如推動台灣行動支付、建立公股業務平台等,等於是直接在會中交換九家公股金融機構的業務機密,這對泛公股金融機構在公股之外各自的股東難道真的公平?再說,公股金融機構這樣互通信息,對其他民營金融機構來說,又算不算是一種變相的聯合交易行為?

最後則是公股人事問題。目前九大公股金融機構的董總都是由財政部派任,但每每只要政權交替,公股金融機構人事就可能出現大搬風,這樣的人事任用制度除了常被外界評為酬傭,也不利公股金融機構長期穩健經營。

不管是過去持有彰銀逾20%股權的台新金,或是華南金大股東林明成家族,民股明明是拿真金白銀投資,公股卻始終要指派董總人選,讓外界不解,相較只做四年就可能被換掉的公股代表,政府為什麼不相信實際拿錢出來的民股會更認真經營?且董總都是公股指派的情況下,這些金融機構要向外找好手擔任高層主管,空間也有限。

眾所周知,金融機構的經營,不論資本或業務方針,各面向都要可長可久,但公股金機構的董總常常做不了幾年,就因為政治等因素改朝換代,每換新的人事,可能又有不同的經營方針,很多時候更出現現任董總要揹負前任留下的歷史共業的窘境,舉例來說,一個聯貸案可能至少就五年或七年,但董總任期可能只有三或四年,這樣要投資人如何對公股的長期經營有信心。

過去因為有經營權之爭的問題,財政部必須花很多心力在改選時的股權攻防,甚至是後續的法律訴訟。但在台新彰銀案終於畫下句點後,也正是公股真正考驗的開始,少了經營權之爭當理由,公股金融機構是否可發揮應有的實力,在獲利和公司治理等各方面滿足股東期望、維護股東權益,接下來才是驗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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