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租屋政策 重點在供給非價格

政府300億元租金補貼政策於7月1日至8月31日提供民眾申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住都中心)為支應興辦社會住宅所需資金,委由台灣銀行統籌主辦的新台幣4,119億元聯貸案也在7月底簽約,未來住都中心將以相關資金於全國19縣市約200多處基地興建6.9萬戶社會住宅。

不論是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都是政府落實居住正義重要的一環,也顯示政府除了關切民眾買不起房的問題,也在思考如何解決民眾租屋的困境。

但在此同時,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首先是社會住宅要解決的問題究竟是沒房可租還是租不起;其次是租金補貼的重點在減輕租屋者負擔或逼迫隱形房東現形。

先看政府對社會住宅的定義,開宗明義就表示「社會住宅是由政府蓋房子出租給民眾、或由政府承租民間的空屋轉租給民眾,它的租金會比較便宜,跟過去以出售為主的國民住宅不同,社會住宅是只租不售的住宅,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且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因此,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可承租社會住宅,且多數社宅有租期制,以台北市的社會住宅為例,青年及一般家戶最長6年,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

回到前述第一個問題,社會住宅是要解決民眾沒房可租還是租不起,就現行社宅的規定來看,似乎較傾向後者。但這很容易讓社宅陷入「老、窮、殘」的刻板印象,也不利後續管理和維護,實際上更有背離居住正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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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價痛苦指數最高的雙北為例,面對高漲的房價,很多人是因為沒有頭期款而必須租屋,但這不代表其在負擔租金上處於經濟弱勢;最令租屋者煩心的問題,也不是租金高低,而是房東可能任意漲租、收回房子出售等不確定因素,其中不乏租屋者是為了不想再被「趕」,才咬牙決定買房。

以這類租屋者而言,或許是北上工作、或許是因為單身、無子等原因,原本並不打算買房,卻被混亂租屋市場逼上買房路,這些原本租屋即可解決的「假鋼性」買盤,反過頭又會讓房價更居高不下,資源錯置的結果,就是不論租屋和買屋成本都節節上揚。

再進一步看,台北市不乏社宅位於信義區,以該區屋齡十年以下、兩房一廳的房子來說,租金多數要3萬元或更高,如果硬要用比較便宜的租金(例如2萬元)租給弱勢家庭,先不問真正經濟弱勢的家庭是否負擔得起該租金,對於同在該區但要付較高房租的民眾,難道真的算是公平?

真正居住正義還是要回到市場供需。政府不應該陷入社宅等於租金便宜的迷思,而是應該善加管理,讓社宅成為無購屋者可安身立命的所在。換言之,社宅的租金不應該打折,對象也不應該限制,而是應該讓種類多元化,民眾可以依自身需求、經濟能力選擇適合的社宅承租,以滿足養老、異地工作、求學等各種需求,好處是政府是房東,有透明合理的價格調整機制,而絕非是訴求便宜。

至於經濟弱勢家庭,政府則可善用租金補貼政策,但補貼的重點是讓這些家庭可以較具能力租屋,而不是讓租金變便宜,更不是變相造成房東和租屋者對立。就像近期很多人提到的,租金補貼美其名是幫助租屋者,但敢去申請的人有多少、能夠申請到的人有多少、還有申請成功後還能愉快住下去的人有多少,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面對居住正義,政府首先應該摒棄過往社宅就是要便宜租給窮人的思維,而是透過政府出租來提供穩定的租屋供給;再來才是透過補貼,提供經濟弱勢者更多選擇空間。補貼的意義,在於讓本來僅有5,000元可租屋而租不到房子者,可以透過補貼有8,000元或1萬元的預算可去租屋,而不是讓本來就已租屋者可透過補貼省下3,000元或5,000元的租金。

居住正義是讓大部分的人可在其所能負擔範圍內有房子可住,而不是硬要把租金3萬元的房子用1萬元租給原本租不起的人。補貼真正需要的族群,把居所的選擇權留給民眾,才有可能保障人民居住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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