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企業跨國併購不可不知─分手還要分手費?

臺灣晶圓廠龍頭之一擬收購德國同產業股權一案於今年初破局,而買方依約需支付賣方折合新臺幣約15.6億元的「分手費」。在跨國併購案中,為什麼交易無法成交還要支付分手費?多少金額的分手費算合理?實務上,臺灣企業又應注意那些關於分手費的原則?

「分手費(breakup/termination fee)」在歐美併購交易中其實早已行之有年,是一種為了保障買方權益所設計的保護性條款。分手費是在併購交易中若因賣方因素而無法完成併購案時,賣方必須支付給買方的費用,以彌補買方為該筆交易所投入的時間與資源。

許多分手費出現在公開發行公司的併購案中。由於併購條件公開,有意競爭的買方皆可向賣方開出更有吸引力的收購條件,即便賣方先前已和原先的買方達成初步協議,賣方董事仍可能基於履行其職責,替公司股東選擇最有利於股東的交易而「移情別戀」,選擇其他買方。若契約訂有「競購條款(Go Shop Clause)」,賣方董事甚至可能有義務主動替股東尋找條件更好的買方,而不是被動等待潛在買方開出條件。分手費通常為總交易金額的2%至4%,此金額的支付也是賣方考量是否接受新買方所提出更有吸引力的收購條件時,需一併納入考量的成本之一。

與分手費概念相同但角色對調的,則是「反向分手費(reverse breakup/termination fee)」。反向分手費是在併購交易若無法成交時,買方必須支付給賣方的費用,對應賣方在併購交易中所承擔的風險,並彌補賣方在併購案交涉期間對標的公司營運所造成的影響,以及賣方為配合盡職調查和政府審核程序所付出的時間以及資源等成本。本文第一段所提及的臺灣晶圓廠所須支付的15.6億元即為反向分手費之實例。反向分手費通常為總交易金額的1.9%至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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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分手費或反向分手費,皆須落實至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中才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臺商在國際併購案中大多為買方,須多留意交易契約中對反向分手費的約定。若能提早在契約訂定階段多一分規劃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未來就可能為自己省下大筆的費用。

除了反向分手費以外,「絕對責任條款 (Hell or High Water Clause)」亦為一種保護賣方的機制。根據該條款,買方承擔巨大的潛在責任和風險,如必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取得政府對併購交易的核准,包括接受任何政府開出的核准條件,如分割標的公司之部分業務或資產,或甚至以訴訟挑戰政府的審查決定。由於事前無法得知政府核准期間會出現何種狀況,所以,此等條款將給買方帶來巨大的潛在責任和風險,有時甚至被稱為買方的「地獄條款」。如同反向分手費,絕對責任條款是賣方在猶豫是否接受交易要約時,買方增加談判籌碼的一種手段,買方務必要審慎評估其利弊。

在各國貿易保護主義風起雲湧的國際趨勢下,臺灣企業在跨國併購案中,應將各國政府監管機關的審核可能延宕的狀況納入整體交易的考量之中,交割日的選擇亦應預留充足的準備時間,以確保交割條件有足夠的時間可以達成,降低風險並順利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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