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齡富錦:公司董事長涉違反證交法案,不起訴處分業已確定、本案定讞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760)寶齡富錦有關106年10月30日發布重訊澄清媒體有關本公司董事長報導乙事之後續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1/28
2.公司名稱: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司前於106年10月30日發布重訊澄清媒體有關本公司董事長之報導,該報導提及本公司董事長張立秋先生為毅嘉科技監察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該案已於107年9月29日經臺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後復經108年01月22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再議聲請,該不起訴處分業已確定;本案定讞
可證本公司張立秋董事長並無前揭媒體報導於擔任毅嘉科技監察人時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已還本公司張立秋董事長之清白。因惟恐投資大眾未明瞭該本事件已完結,故特此說明。
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該事件與本公司並無關連,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