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特董事會決議變更現增發行股數為3000萬股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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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宜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增資股數及目的

1.事實發生日:108/06/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8/05/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一、本公司為償還銀行借款,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計新臺幣200,000,000元整。
二、本次發行新股除依法保留10%,計2,000,000股予員工認購外,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增資發行股數之10%即2,000,000股對外公開承銷;增資發行新股之80%即16,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別認購之。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與對外公開承銷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三、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一、為償還本公司108.12.5到期之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肆億元整及公司銀行借款,並考量當前資本市場情況,本公司108年6月24日董事會決議變更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計新臺幣300,000,000元整。
二、本次發行新股除依法保留10%,計3,000,000股予員工認購外,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增資發行股數之10%即3,000,000股對外公開承銷;增資發行新股之80%即24,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別認購之。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與對外公開承銷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三、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現金增資變更案俟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後續相關事宜再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