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歐洲永續規範帶來的挑戰與契機

在全球邁向永續的浪潮中,歐洲始終引領潮流,以其嚴謹的法規推動企業邁向永續發展。明年,第一波遵守非財務報導指令(NFRD)的企業將正式轉向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及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這一轉變不僅會逐步地更擴大適用範圍,也將延伸至非歐洲國家的企業,自2029年起,凡符合規模、營收或人數門檻的企業,均需依照ESRS標準披露相關資訊,我們初步推估台灣未來可能至少有50家企業須針對ESRS標準進行永續揭露。

ESRS正成為國際企業永續報告的核心標準

ESRS正成為國際企業永續報告的核心標準,其影響力源於兩大關鍵特徵:雙重重大性原則(Double Materiality)與跨領域的系統性指標設計。企業需同時揭露其對外部環境的影響與外部環境對其財務的衝擊。該準則涵蓋約1,144項揭露要求,廣泛地涵蓋環境、社會及治理三大面向,其複雜性前所未見。

具體舉其中一個大家較為熟悉的揭露項目來說,ESRS在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揭露上,需額外包含更多應對氣候變遷的目標,包括:再生能源部署、能源效率提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以及實體與轉型風險減緩等。企業針對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需完整涵蓋範疇一、範疇二、和範疇三,並說明2030年與2050年的目標值,進而確認此目標是否基於科學且與限制全球暖化升溫限制在1.5°C相容,以確保目標設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為了使目標設定更具說服力,企業亦需要考慮未來發展(如:銷售量變化、客戶偏好、法規和新技術)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減排的影響,並解釋如何將這些因素納入目標設定中。同時,企業也應描述預期的減少碳排手段(如:能源效率、燃料轉換、再生能源、產品替代)及其對實現目標的量化貢獻,以展現實現目標的具體路徑和行動方案。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企業也不得將碳信用額度、或避免排放當作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手段,以確保減排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同時,歐洲也因應企業應揭露項目的廣泛,進而要求透過認證機制來確保企業永續執行。CSRD要求企業應尋求獨立的第三方(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永續報告提供有限確信(limited assurance),而在所有企業的永續報告書品質達到一定水準後,CSRD也預計在2028年將其標準嚴格提升至合理確信(reasonable assurance)的層級。

不僅止於CSRD與ESRS,歐洲也在今年7月推出包含更廣泛揭露內容的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3D(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此處所謂的3D,指的即是Due Diligence Directive,亦即要企業善盡其盡職調查的責任,故公司必須將視野擴大於公司之外,盤點與回應公司的海外及供應鏈上下游,同樣地公司也必須對此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且定期檢視其措施的有效性,顯然將對出口歐洲的台灣公司將會有更直接地衝擊。

台灣面臨三大結構性課題

觀察台灣目前的企業生態,我們必須正視三大結構性挑戰。首先是數據基礎設施的落差,多數中小企業缺乏系統性且嚴謹的永續數據收集機制。其次是供應鏈的複雜性,台灣以製造業為主,供應鏈網絡龐大且分散,在歐洲永續發展的嚴格要求之下,未來供應商的永續績效將成為企業合規的關鍵。最後則是資源投入的財務壓力,建立符合歐洲的永續標準,對資源有限的企業而言,無疑是沉重的負擔。

然而,挑戰亦伴隨機遇。對具前瞻性思維的台灣企業主而言,歐洲永續規範不僅是合規要求,更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契機。政府應積極提供資源支持,針對中小企業提供客製化輔導與補助。歐洲永續浪潮的核心不僅在於報告準則,更在於重新定義企業策略競爭的邏輯。台灣企業需以開放、韌性及前瞻思維應對挑戰,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布局,才能在全球永續治理的賽道上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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