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名藥委任東洋開發確認案,更一審判決晟德敗訴

【財訊快報/記者何美如報導】晟德大藥廠(4123)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4105)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台灣高等法院15日於更一審,判決契約關係不存在。對於判決結果,台灣東洋表示深感欣慰,晟德則表示深感遺憾。 晟德大藥廠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於民國99年8月20日簽訂之Risperidone PLGA藥品委任開發協議之法律關係存在。晟德主張,於民國99年8月20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但多年來東洋於民國105年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東洋主張,該協議簽訂時,因林榮錦同時擔任台灣東洋與晟德之董事長,依法應迴避表決卻未為之,且林榮錦於董事會會議中亦未對該開發協議背景事實詳加說明,甚至該協議之簽訂,是由陳俊宏以個人名義無權代表東洋簽約,而陳俊宏更是林榮錦家族所實際掌控之佳軒公司之法人代表,程序上有諸多不合法之處,又該協議未經台灣東洋董事會事先授權,也未經台灣東洋董事會事後追認同意,自應屬無效之協議。

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晟德勝訴,東洋提起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仍判決晟德勝訴,嗣後東洋公司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判決兩造間契約關係不存在。

對此判決結果,晟德表示深感遺憾;為維護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了解緣由後,採取適當之因應。台灣東洋則表示深感欣慰,並會持續秉持合法誠信與永續經營的精神,提供高品質藥品與服務守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