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持有房產 出售須「分別」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國稅局今(19)日提醒民眾,夫妻若共同持有房產,出售時必須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否則恐面臨罰則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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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持有房屋,出售時仍須依照持分各別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wutwhanfoto via Getty Images)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接獲一納保案例,納稅人雅惠與配偶阿宏再新竹共同持有房地,持分各1/2。房子出售後,雙方誤以為房地交易所得稅,可依綜合所得稅,以加戶為單位繳報,因此僅由阿宏向新竹的國稅局報繳全部持分的房地交易所得稅。

阿宏後來聽朋友說,才得知夫妻要個別就自己持分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並急忙趕至自己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繳,但卻被告知還要加計利息。

本案最後由納保官出面聯繫兩人戶籍地的國稅局,了解其房地合一所得稅報繳情形。因阿宏已如期報繳夫妻兩人共有房地全部持分之交易所得稅,而雅慧雖沒有報繳,但對於國庫整體稅收,並無發生延遲收取稅捐之情形。納保官建議,本案免再就雅慧之應納稅額加徵利息,終於圓滿解決徵納雙方爭議,充分保障納稅者權益。

國稅局表示,納稅者如需要納保官的協助,可至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方式,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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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吳栢妤:5年記者經歷,曾任網路編譯,也跑過科技產業、政治線,期許以敏銳的觀察力、跨領域的視角,帶給讀者易讀又實用的金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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