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政治》陸政協委員:立法懲治言論港獨 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

【時報-台北電】全國人大通過港版「國安法」決定草案,法律具體內容尚未公布,香港社會關注言論自由和結社等權利會受影響,甚至出現「以言入罪」情況。《香港01》3日報導,山西省政協委員、大律師馬恩國表示,港區「國安法」主要針對「反獨反奸」,指現時香港本地法律已有非法集結、暴動等罪行規限「港獨」行動,若然港版「國安法」不能夠從言論上懲治「港獨」,則失去其立法意義,「中央要考慮的是,出來遊行舉旗的廣大人士,是否納入懲治對象?或是只針對部分港獨意見領袖?」

報導稱,《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對此,馬恩國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家可以用「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公約》所賦予的國民權利,而言論自由是一項可以克減的權力。

馬恩國表示,「國安法」通過後,雖然香港法院無權挑戰「國安法」是否適用於香港,但在實際處理個別案件時,香港本地法院仍具有「違憲審查權」,可能出現有人就案件聲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該「國安法」相關的刑事條例牴觸《基本法》,「睇下單案邊一邊理據強的,如果對手強的,呢條(國安法)咪用唔到。(看下個案哪一邊理據強的,如果對手強的,這條(國安法)不要用不到。」

馬恩國又說,「反奸」即「反間諜」,因香港目前未有《反間諜法》,大陸中央可考慮在「海外及境外組織影響香港事務」相關範疇納入罪行。他指一旦立法,外國傳媒蒐集發布影響國家利益資訊,例如軍事、經濟及政治資料,都有可能觸法。(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