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林郭文艷解任董事訴訟 北院分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於6月30日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吳表決權,投保中心臨時董事會決議,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法情事,6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解除董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收案,7日正式分案。

投保中心針對大同股東常會爭議,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解任董事職務」訴訟。(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投保中心針對大同股東常會爭議,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解任董事職務」訴訟。(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北院表示,7月6日下午收受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林郭文艷執行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顯有不適任董事之情事,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起訴狀。北院依法於7日送分案室依電腦分案,結果由民事第二庭金谷楊惠如法官承審。

投保中心認為,林郭文艷為了維持經營權而侵害股東權益行為,已經違反公司治理運作常規,使得大同遭處分變更交易方式,股票打入全額交割,已經嚴重損害投資大眾權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嚴重重創證券市場形象,影響外資觀感及對台投資意願,足以使人認為,林郭文艷難以續任董事職務。

投保中心並表示,一旦依修正之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被解任確定者,除了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於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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