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集股臨會 經濟部駁回機率高

(中央社記者吳柏緯台北2020年8月5日電)大同 (2371) 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王光祥日前先後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收齊大同公司2案函覆後,正在徵詢金管會意見;對於是否准駁市場派申請,知情人士分析,經濟部駁回2案機率高。

大同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等人,在7月9日依據公司法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另一名市場派股東王光祥則在16日,依公司法相同條文送件。

經濟部日前發函給大同公司,要求就此兩案陳述意見,並於近日陸續收到的函覆,徵詢金管會意見後,將進一步討論並做出決議。

雖然目前兩件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之中,經濟部尚未做出決議,但知情人士分析,經濟部駁回申請的機率高。

這名知情人士指出,市場派股東都是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出申請,根據規定,若是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由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事實上,雖然6月30日股東會引起部分爭議,但是目前大同董事會確實有能力召集股東會。」這名人士認為,這將會成為經濟部裁決的關鍵。

對於外界推論的准駁結果,經濟部官員不願證實,不過官員低調表示,市場派的主張確實與大同公司目前在經濟部的公司登記情況相違背。

官員進一步解釋,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中所說的「不能召集的原因」,包含董事股份轉讓、董事會被解任、董事全體請辭或是董事會被法院假處分而無法執行職權等原因。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股東會不開不行,必須由股東依其他的管道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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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指出,今年7月9日經濟部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後,態度明確,希望市場派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請召集股東會,尋求救濟,但沒料到市場派均選擇173條第4項。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持股3%以上且持續一年的股東,可向公司董事會請求召集股東會,若提出申請的15日內,董事會不召集時,股東可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過去大同也曾發生經營權之爭,並揭露法律漏洞,立院甚至為此修法,新增俗稱「大同條款」公司法第173-1條,賦予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益。

根據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只要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不須經過公司董事會,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官員指出,市場派若能找到過半數股份股東的支持,就能自行召集股東會,不過由於法律救濟工具很多,經濟部尊重股東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