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來國際投顧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停止該員6個月業務執行

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余○○。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余○○103年11月27日買賣該公司推介予投資人之股票,且未向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從事股票交易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規定。另查余○○前因相同缺失經本會103年2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568號裁處書處以停止3個月執行業務在案,本次再犯相同違規行為。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余○○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