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股》台化停鍋爐索11億國賠遭駁回 改告損害賠償獲判4.7億

【時報-台北電】台化(1326)彰化廠以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未通過,造成台化鉅額損失向彰化縣政府請求高達11.4億天價國賠但遭駁回,後來改尋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認彰化縣政府有違法之行政處分,致原告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須賠償台化4億7704萬6416元。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其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但當時台化在期限內申請展延,但當時遭縣府駁回。

當年環保局到台化彰化廠抽檢汽電共生機組生媒,檢測結果生煤樣品不符合環評書件所載生媒成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30萬元,後續台化提訴願,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審議以M22汽電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縣府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台化訴願,縣府已再開罰。

不過事後台化仍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使機具停機、被迫停工無法營運生產等,向彰化縣政府申請損害賠償,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依國家賠償法,盼縣府應賠藏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之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共計4億7704萬6416萬元。(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吳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