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型光電「走大路」 經部修法要求申設前就開說明會

為避免地面型太陽光電案場申設後,因地方環境爭議等原因「前功盡棄」,經濟部能源署6日公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未來要求業者在申請籌設前就舉辦地方說明會。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過去不少案子設置糾紛重重,不如「開大門走大路」。同時,也規劃制式的地方同意函要件檢核表,讓業者與地方政府有相同依據。

能源署指出,為妥善保障在地民眾的知情權益,促進各界對於太陽光電設施的理解與信任,同時確保業者在籌設或擴建太陽光電設施的過程能更加周延,經濟部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和太陽光電相關公(協)會代表召開研商會議,研擬「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並於12月6日正式預告。

內容重點主要針對裝置容量2MW以上的地面型太陽光電。首先,申請籌設許可和工作許可前,針對模組鋪設最多、升壓站及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都要辦理地方說明會。如果在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相關設施設置地點與原本不同或新增裝置,也需再次舉辦說明會。

修正內容亦包括,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地方說明會時,需要通知中央及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並於電業管制機關指定的網站中公開會議資訊,供各界檢視。

此外,為確保各地方政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同意函時,能採用一致且具體的檢核標準,經濟部本次併同擬定檢核書表格式,業者先自評後,送交地方政府根據相同要件檢核,以增加檢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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