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罵人「納粹」犯法嗎?

(德國之聲中文網)在戰後德國,有關納粹的辱罵性言語一直都存在,主要的形式有:將人比作希特勒或戈培爾(納粹德國時期的宣傳部部長)、類比蓋世太保或集中營。

1947年,德國《明鏡》周刊曾把"去納粹化部長"戲稱為"金發希特勒",不太隱晦地提醒讀者,他曾經是納粹政府的支持者。不到20年之後,一家西德的報紙將烏布利希(Walter Ulbricht)領導的東德比作集中營。

但是這些例子並不意味著這樣的比較在德國是被接受的。語言學家艾茨(Thorsten Eitz)在其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每次有人公開打破這一禁忌,其它媒體總會對其群起而攻之,因為這違背了德國社會對納粹政府特有本質的共識。因此,這種比較是不相稱的。

當這樣的比較針對個人時,就更加不成比例了,在位於曼海姆的德語語言研究院就職的文化語言學專家坎伯爾(Heidrun Kämper)如是說。她2018年在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說,罵人納粹使人想起"整個集權專制國家以及服從一種現實的信仰,使人聯想到那種體制下的壓迫"。

美國游客事件

2018年1月,一名美國游客在德國機場喊出“納粹”兩字。警察認為這是針對他們,並以“誹謗罪”將其告上法庭。警察稱,這名49歲的女教授在安檢時被告知隨身行李中攜帶過多液體,之後她就開始"無理取鬧",甚至大罵機場警察是"xxx混蛋"和"xxx德國納粹警察"。但是之後她否認自己把警察稱作"納粹"。她在好奇為什麼她會被指責,而不是他後面那個"留有希特勒青年頭"的"納粹長相的小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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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口角的結果是:在初步刑事法律程序中,該女性被指涉嫌誹謗,並須為後續法律程序提前繳納207歐元的費用。數天後,她在《赫芬頓郵報》(The Huffington Post)上發表了一篇長達4000字的煽動性文章,因此其案件進一步升級。

是否違法?

根據《德國刑法典》第185條,誹謗觸犯刑法。2016年,一名不耐心的司機因為罵人"老混蛋(old a-hole)"而遭到1600歐元的罰款;同一年,一名未成年青年因為向警察露出了"所有警察都是混蛋(ACAB)"的字樣而被罰做社區服務,他的嘴唇內有這幾個字母的紋身。

罵人"納粹"或和"第三帝國"作比較又是另一個級別了。罵人"納粹"肯定比罵人"笨蛋"嚴重。基爾大學的法律專家海因裡希(Manfred Heinrich)在2018年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指出,說人是"納粹"是在暗示無恥和野蠻的行徑。強調,德國禁止崇拜和頌揚納粹主義。但是沒有法律條文禁止稱人是"納粹"。但是按照德國法律,詆毀別人的名聲是違法的,也就是犯有"誹謗罪"。

在納粹政權的統治下,數百萬人死於大屠殺或戰爭,更別提希特勒犯下的其它滔天罪行。因此將人或物和納粹或第三帝國做比較就不是一般的侮辱性言語。

海因裡希說:"你可能會說這過於敏感了。但是許多德國人不願意被歸入那一類。過去發生了非常糟糕的事情,人們不願意被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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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hleen Schu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