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子公司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以免遭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但是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以免遭到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所得稅法規定,營業費用的認列,不僅要以有無實際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若是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所發生的費用,因與創造收入的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出差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 350 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張君於 107 年度派駐甲公司的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 250 天的旅費 200 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的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的差旅費。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財務與會計獨立,故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 200 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的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乃予剔除補稅。

此時,正值報稅季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先行檢視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並注意要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必需性及合理性為限,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