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AFACT平台融入全球數位經濟

資通訊技術的發展,巨量數據的生成,技術、數據、應用的複合體,加速了跨境數位經貿的發展。國際經貿的本質在兩方面也產生了質變,其一是資通訊技術優化傳統跨境貿易的運作。在亞太地區,包括我國等20個會員國成立的「亞太貿易便捷化及電子商務理事會(Asia & Pacific Council for Trade Facilitation and Electronic Business, AFACT)」,便從貿易無紙化和便捷化標準制定入手,優化國際貿易。

其次是跨境數位經貿,大量數位產品也在不國家間流動傳輸、複製儲存及加值應用。此既為傳統自由貿易協定帶來挑戰,也為數位貿易和數據治理的內涵帶來新意。從現由我國擔任AFACT常設秘書處於周一主辦之「打造亞太數位經濟共同體」國際論壇,與談人席間探討的課題便可見端倪。

以新加坡、紐西蘭、智利三國簽署《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為例,此為全球第一個複邊數位貿易協定。該協定意在排除對電子傳輸內容課徵關稅、對數位產品的非歧視原則、有相應法規確保跨境電子交易個人資料保護、有具體的跨境電子交易爭端解決機制、禁止資料在地化、不應對特定數位產品附帶強制技術移轉等面向。

這些為締約國在制度、標準、技術、應用等之整備及調和工作,提供了相關發展指引。且DEPA諸多內容又與我國在去年九月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第5章「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和第14章「電子商務」內容多有相涉,且其要義又與AFACT組織及其姊妹組織聯合國UN/CEFACT的工作任務多有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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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為推進我國融入全球數位經濟,政府有關機關、研究單位、非政府組織、民間機構等,得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藉由具體政策、政務、計畫,積極參與如AFACT和UN/CEFACT等區域性和全球性對話平台,於國內外場域,持續在數位經濟有關課題上,和各國進行交流與對話,使台灣的數位經濟環境逐步契合如DEPA框架的要旨。據此,數位治理對外能與國際常規接軌互通,對內亦能於體制和環境面再躍升。除有助國內數位經濟業者掌握全球數位經濟趨勢和商機,更可吸引國外技術、服務、資本、人才落地台灣,逐步將我國打造成印太地區的Digital H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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