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研良語-商品標示新規 批發零售備戰

商品標示法今年修正公布後尚有1年緩衝期。圖/本報資料照片
商品標示法今年修正公布後尚有1年緩衝期。圖/本報資料照片

商品標示法今(2022)年大幅修正,新法預定於2023年5月18日開始實施。商品標示法所規定具有標示義務的業者,本次修法前已明訂為生產商、製造商或進口商,標示義務人必須在商品流通進入市場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進行商品標示,而本次修法則將商品標示義務人修正為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及分裝商。

雖然商品標示義務人看似與單純販賣商品之批發零售業者無直接關係,但批發零售業若同時為商品之進口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例如家樂福、大潤發、好市多、7-11、全家、萊爾富、OK等賣場及超商,或其他以自有品牌委託工廠製造商品、進口國外商品或分裝原有商品的批發零售業者,則同樣具有商品標示義務。但若業者僅從事商品批發零售之販賣,不涉及製造、進口、分裝者,雖無商品標示義務,仍有不得販賣違反商品標示法規定之商品的義務;除販賣業以外,今年的修法也增加網購平台業者配合實施商品標示檢查之義務,若違反以上義務,同樣會受到行政處罰。

批發零售業者若以自有品牌委託製造商品或進口國外商品者,尤應特別注意今年修法對於商品標示的新規定,這次修法在商品內容的標示上,考量國際商品標示慣例,在規定上略有放寬,例如商品的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衡等過去必須以中文標示,修法後,允許使用國際上慣用的度量衡單位,無須譯為中文;又如商品製造日期修法前應標示年、月、日,修法後允許依國際上相同商品之慣例標示到年、月甚至允許標示年、週,惟為避免日後消費糾紛仍建議業者應以消費者易於辨識之方式進行標示。

廣告

以上規定對於商品內容標示屬於單純放寬之規定,循原有作法尚無違法之虞;但商品內容以外之標示如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之標示,則有些許改變,修正後的規定對於國內製造的商品與國外進口的商品有不同的規定,若為國內製造的商品,僅需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擇一標示即可;若為國外進口商品,除進口商與分裝商擇一標示外,同時也要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惟國內業者委託外國廠商製造之商品,究竟屬於國內製造之商品,僅需將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擇一標示即可;或是屬於進口商品,除應將進口商或分裝商擇一標示外,同時也須將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一併標示,目前尚無定論,法規如何適用仍待主管機關對外細說分明。

至於批發零售業者若未涉及商品製造、進口或分裝,僅為販賣業者,則無以上商品標示義務,但仍須注意新法禁止販賣不符商品標示法商品之規定,業者若有販賣不符商品標示法規定之商品,在修法前,縣市政府可令業者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該項商品,超過期限未停止販賣或陳列,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該項商品對消費者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縣市政府將令業者立即停售下架,業者拒不遵從才會處罰。但由於近來商品標示違規案件居高不下,監察院調查認為查處寬鬆未能落實執行罰則,是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因此本次修法,原則上雖仍有限期改正的空間,但若所販售之商品對消費者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或違反商品標示規定情節重大,縣市政府將可直接處罰,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及陳列。

商品標示法今年修正公布後尚有1年緩衝期,2023年5月18日正式實施,屆時架上陳列販賣之商品,都須依照新的標示規定,不符規定者應停止販賣及陳列,業者可利用實施前緩衝期清理庫存商品或變更標示,以免觸法。

更多工商時報報導
11檔投信買超 逆勢加碼
台股回跌 兩大內資百億護盤
中鋼明年元月、Q1內銷開平低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