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亨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萬股,108~111年可能費用化金額5680萬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490)同亨-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26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2,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給與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且符合以下既得條件,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本公司任職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
既得期限及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1)屆滿一年:既得30%
2)屆滿二年:既得30%
3)屆滿三年:既得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給與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非職業災害致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二、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給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三、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其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8年4月19日之收盤價28.4元擬估算,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108年新台幣(以下同)24,850仟元、109年20,353仟元、110年9,703仟元、111年1,8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既得條件及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此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108年新台幣(以下同)0.26元、109年0.22元、110年0.10元、111年0.02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94,396,601股計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
四、自本公司有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表決權、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