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員工遭控竊取頎邦機密,易華電:起訴內容不符事實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捲帶式覆晶薄膜(Tape-COF)載板廠易華電 (6552) 針對遭控竊取頎邦 (6147) 營業機密被起訴一案發表聲明,強調2公司使用機台設備設計、藥水等均不相同,絕無任何侵犯他人權益情事,並認為雄檢起訴新聞稿內容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直言偵查程序疏漏與草率。

頎邦控告2013年併購欣寶時,時任總經理及副總因不願遭併購,而帶著蝕刻技術等商業機密跳槽易華電,並挖角數名關鍵技術團隊成員。雄檢12日偵結,認定違反違反營業機密與背信,對此起訴易華電10名員工。

易華電對此發表聲明指出,COF製程是由各家廠商自行設計專屬機台,再配合該機台設計調配出最佳運行參數與條件。雄檢在頎邦提告後約2年、於2016年8月前往公司搜索時,已確認公司與原欣寶所使用機台設備、藥水等均不相同。

易華電強調,公司是繼受台灣住礦原有機台器具及條件重啟既有蝕刻產線,並由台灣住礦時代即任職的員工協助重啟,再依技術人員依專業及經驗調整測試得出最適參數。除非2家廠商的機台器具設計如出一轍,否則任一廠商的製程參數與條件,無從套用至其他廠商。

易華電表示,雄檢承辦檢察官2016年8月搜索迄今近3年,期間僅傳訊被告1、2次,報告屢次懇求開庭傳訊進行完整說明未果,仍持續提出書狀詳細解釋。但起訴書對被告提出說明未置一詞,對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更無任何交代。

易華電認為,雄檢未給予被告提出的充分答辯機會,僅憑告訴人片面之詞即輕率起訴公司員工,相關「搜索等同起訴」、「拖延為等結案」顯然完全背離司法機關勿枉勿縱原則,無法令人甘服,直言偵查程序疏漏與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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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電指出,頎邦亦以相同事由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處分,亦曾提出刑事偵查扣案相關資料,要求禁止易華電以蝕刻產線生產COF產品,經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審判後,均駁回頎邦假處分聲請、並已確定在案。

易華電表示,智慧財產法院歷經多次庭審、給予雙方充分攻防,並由技術審查官協助調查後,認定頎邦未釋明有就該等數萬筆技術文件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經搜索後發現2家蝕刻產線的機台設計、製程、工序均不相同,無法認定易華電有使用頎邦營業秘密。

易華電認為,相較於智慧財產法院經由技術審查官協助,給予雙方充分攻防後所為的詳實認定,雄檢新聞稿如小說情節般的起訴內容,難平大眾之議、解四方之惑。強調公司絕無任何侵犯他人權益、亦深信員工無非法之舉,堅信法院審理將證明涉案被告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