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地方反光電壓力 修法強制「50%電協金」要給村里

為化解地方反對太陽光電設立壓力,經濟部24日公布兩大修法,除強制2公頃案場需距民宅20公尺以上,還要求電協金50%需用在案場所在村里範圍。(台泥提供)
為化解地方反對太陽光電設立壓力,經濟部24日公布兩大修法,除強制2公頃案場需距民宅20公尺以上,還要求電協金50%需用在案場所在村里範圍。(台泥提供)

為化解地方反對太陽光電設立壓力,經濟部今(24)公布兩大修法預告,首先對光電場離民宅太近爭議,強制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未來得離邊界20公尺以上。同時新增光電電協金回饋比例細項,金額的一半強制運用在案場所村里小範圍內。

光電場設立許多都遭地方反對,如去年高鐵苗栗特區北勢溪親水廊道的光電標租案,因地方不滿影響景觀喊卡。另外嘉義大埔鄉茄苳村的光電場預定地,也因離民眾住家僅5公尺,居民北上抗議爆風波。

為了減少光電案場反彈,讓綠能產業回饋機制更透明,經濟部去年邀農業部、內政部、地方政府研商修法,1月24日終於預告兩個修法,一個是「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另一個是「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預計3月公告後正式實施。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明,民眾關心地面型光電太靠近民宅,這次景觀及生態審定原則給予明確退縮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只要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設施應距離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15公尺以上但設有1.5公尺高綠籬。若未達2公頃者,邊界可縮短至5公尺,

另為落實在地回饋制度,這次針對光電案場,新增補助型電協金強制撥給村里比例。現行電協金15%比例分給縣市政府、85%給鄉鎮市公所,這個沒調整,但更具體規範,兩者經費的50%,需使用在太陽光電案場所在村里。李君禮強調,這是讓案場周遭居民可實質享受回饋。

現行發電廠發電,涵蓋火力、水力、風電、光電,都要繳交電力開發協助金(簡稱電協金)到專戶,太陽光電費率是每發一度繳0.006元,也就是每發1億度,要提撥60萬元做電協金,10億度就是600萬。

電協金分為「補助型」與「專案型」,比例為7:3,前者用作居民身心健康補助、文化活動、社會福利、基層建設等補助,後者給個別單位提計劃申請。

也就是如果有600萬電協金專戶,就有420萬屬於補助型,縣市政府可分15%,其餘85%給鄉鎮區所公所,修法後,以上述420萬例子,就有50%的210萬,得運用在村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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